2016年8月11日 星期四

簽約機構;準據法及爭議解決地點

10.簽約機構;準據法及爭議解決地點。針對 貴用戶使用消費者免費版之 Skype 品牌服務,貴用戶係與 Skype Software S.à.r.l (址設:23 – 29 Rives de Clausen, L-2165 Luxembourg) 締約,且本條款提到「Microsoft」之一切用語皆係指該公司;至於消費者付費版之 Skype 品牌服務,貴用戶則是與 Skype Communications S.à.r.l (址設:23 – 29 Rives de Clausen, L-2165 Luxembourg) 締約,且本條款提到「Microsoft」之一切用語皆係指該公司。針對消費者免費或付費版之 Skype 品牌服務,本條款之解釋或任何違反本條款所衍生之主張,均以盧森堡之法律為準據法,不論衝突法規原則。所有其他主張將以 貴用戶居住之省份或國家/地區之法律為準據法,包含消費者保護法、不當競爭法和侵權主張。若 貴用戶透過建立一個 Skype 帳戶或使用 Skype 接受本條款, 貴用戶與本公司皆不可撤銷地同意,因本條款或消費者版 Skype 品牌服務所生或與之相關之所有爭議,均以盧森堡之法院為為專屬管轄法院與審判法院。針對一切其他服務,若 貴用戶透過建立一個 Microsoft 帳戶或使用任何其他服務而接受本條款,與 貴用戶締約之機構、準據法及爭議解決地點如下:
a. 加拿大:若 貴用戶居住於 (或若 貴用戶為企業,總部設於) 加拿大境內, 貴用戶係與 Microsoft Corporation (址設: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 WA 98052, U.S.A.) 簽約。本條款之解釋、違反本條款所生之主張及所有其他主張 (包括消費者保護法、不當競爭法和侵權主張),均以 貴用戶所居住 (或若 貴用戶為企業,總部所設) 之省份法律為準據法,不論衝突法規原則。 貴用戶與本公司皆不可撤銷地同意,因本條款或本服務所生或與之相關而交付審判之所有爭議,以安大略省 (Ontario) 之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與審判法院。
b. 美國和加拿大以外之北美洲或南美洲地區:若 貴用戶居住於 (或若 貴用戶為企業,總部設於) 美國和加拿大以外之北美洲或南美洲地區, 貴用戶係與 Microsoft Corporation (址設: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 WA 98052, U.S.A.) 簽約。本條款之解釋及任何違反本條款所生之主張,均以華盛頓州法律為準據法,不論法律適用原則。所有其他主張 (包含消費者保護法、不當競爭法和侵權主張) 將以本公司為 貴用戶提供服務之所在國家/地區之法律為準據法。
c. 中東地區或非洲:若 貴用戶居住於 (或若 貴用戶為企業,總部設於) 中東地區或非洲,且 貴用戶係使用服務之免費部份 (例如:Bing 和 MSN), 貴用戶係與 Microsoft Corporation (址設: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 WA 98052, U.S.A.) 簽約;若 貴用戶係付費使用服務之一部份, 貴用戶係與 Microsoft Ireland Operations Limited (址設:The Atrium Building, Block B, Carmanhall Road, Sandyford Industrial Estate, Dublin 18, Ireland) 簽約。針對免費及付費之服務,本條款之解釋或任何違反本條款所生之主張,均以愛爾蘭之法律為準據法,不論衝突法規原則。所有其他主張 (包含消費者保護法、不當競爭法和侵權主張) 將以本公司為 貴用戶提供服務之所在國家/地區之法律為準據法。 貴用戶與本公司皆不可撤銷地同意,因本條款或服務所引起或與之相關之所有爭議,均以愛爾蘭之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與審判法院。
d. 亞洲或南太平洋 (但 貴用戶所在國家/地區於下特別列出者不在此限):若 貴用戶居住於 (或若 貴用戶為企業,總部設於) 亞洲 (但中國、日本、大韓民國或台灣除外) 或南太平洋,且 貴用戶係使用服務之免費部分 (例如:Bing 和 MSN), 貴用戶係與 Microsoft Corporation (址設: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 WA 98052, U.S.A.) 簽約;若 貴用戶係付費使用服務之一部分或在新加坡或香港使用免費的 Outlook.com 服務, 貴用戶係與 Microsoft Regional Sales Corp. (一家依據美國內華達州法律設立之公司,於新加坡和香港設有一分公司,其主營業所設於:438B Alexandra Road, #04-09/12, Block B, Alexandra Technopark, Singapore, 119968) 簽約。針對免費及付費之服務,本條款之解釋或任何違反本條款所生之主張,均以華盛頓州之法律為準據法,不論衝突法規原則。所有其他主張 (包含消費者保護法、不當競爭法和侵權主張) 將以本公司為 貴用戶提供服務之所在國家/地區之法律為準據法。因本條款或 Skype 以外之其他服務所引發或與其相關之任何爭議,包括關於其存在、效力或終止等任何疑問,將於新加坡聲請仲裁,並依照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以下稱「SIAC」) 之仲裁規則做出最終仲裁判斷,上述仲裁規則爰此視為併入本條款。仲裁庭將由 SIAC 主席任命之一名仲裁人組成。仲裁使用之語言將為英文。該仲裁人之判斷將為最終、具約束力且不得抗辯,並可於任何國家/地區做為法院判決之基礎。
e. 日本:若 貴用戶居住於 (或若 貴用戶為企業,總部設於) 日本,且 貴用戶係使用服務之免費部份 (例如:Bing 和 MSN), 貴用戶係與 Microsoft Corporation (址設: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 WA 98052, U.S.A.) 簽約;若 貴用戶係付費使用服務之一部份, 貴用戶係與 Microsoft Japan Co., Ltd (MSKK) (址設:Shinagawa Grand Central Tower, 2-16-3 Konan Minato-ku, Tokyo 108-0075) 簽約。針對免費及付費之服務,本條款以及本條款或服務所引發或相關之任何爭議,均以日本之法律為準據法。 貴用戶與本公司皆不可撤銷地同意,因本條款或服務所引發或相關之所有爭議,均以東京地方法院為專屬初審管轄法院與審判法院。
f. 大韓民國:若 貴用戶居住於 (或若 貴用戶為企業,總部設於) 大韓民國,且 貴用戶係使用服務之免費部份 (例如:Bing 和 MSN), 貴用戶係與 Microsoft Corporation (址設: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 WA 98052, U.S.A.) 簽約;若 貴用戶係付費使用服務之一部份, 貴用戶係與 Microsoft Korea, Inc. (址設:11th Floor, Tower A, K-Twin Tower, Jongro 1 gil 50, Jongro-gu, Seoul, Republic of Korea, 110-150) 簽約。針對免費及付費之服務,本條款以及本條款或服務所引發或相關之任何爭議,均以大韓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貴用戶與本公司皆不可撤銷地同意,因本條款或服務所引發或相關之所有爭議,均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為專屬初審管轄法院與審判法院。
g. 台灣:若 貴用戶居住於 (或若 貴用戶為企業,總部設於) 台灣,且 貴用戶係使用服務之免費部份 (例如:Bing 和 MSN), 貴用戶係與 Microsoft Corporation (址設: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 WA 98052, U.S.A.) 簽約;若 貴用戶係付費使用服務之一部份, 貴用戶係與 Microsoft Taiwan Corp. (址設:8F, No 7 Sungren Road, Shinyi Chiu, Taipei, Taiwan 110) 簽約。針對免費及付費之服務,本條款以及本條款或服務所引發或相關之任何爭議,均以台灣之法律為準據法。如需關於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Microsoft Taiwan Corp.) 之詳細資料,請檢視台灣經濟部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R.O.C.) 所提供之網站。 貴用戶與本公司皆不可撤銷地同意,在台灣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以台北地方法院為解決本條款或服務所引發或相關之任何爭議的第一審管轄法院。

縱有本條款之規定, 貴用戶當地之消費者法律可能規定以其他當地法律為準據法或給予 貴用戶在其他法庭解決爭議之權利。若有此等情況,第 10 條所述之準據法與管轄法庭規定,應在 貴用戶當地消費者法律允許之最大限度內予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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