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crimeinformation@police.gov.hk
Cc: ceo@ceo.gov.hk
as_oc@hkfsd.gov.hk
李薇代消防處處長回覆市民
市民的電郵
ceo@ceo.gov.hk
http://yuanquanblog.blogspot.com/2014/06/ceoceogovhk.html
ceo@ceo.gov.hk 2
http://yuanquanblog.blogspot.com/2014/10/ceoceogovhk-2.html
as_oc@hkfsd.gov.hk (as_oc@hkfsd.gov.hk)
23/06/2014
To: cityskywilliam@outlook.com Cc: ceo@ceo.gov.hk
as_oc@hkfsd.gov.hk
先生/女士:
你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致行政長官辦公室的電郵已於六月十九日被轉介本處跟進。現回覆如下:
消防處緊急車輛在處理緊急召喚時,有時需要不遵守交通燈或交通標誌的管制。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77條,消防處車輛在執行緊急職務時,必須響警號始獲豁免上述管制。此外,消防處車輛的警號聲其實具有非常重要的功用。除了提醒道路使用者讓路及避免交通意外,它可以令等待救援者在聽到警號聲接近時,情緒得到紓緩。
然而,為減少對其他市民造成的影響,本處制定了一系列指引,儘量減低車輛出勤時所造成的噪音。一般而言,消防處車輛只會在處理緊急召喚,以及有需要提醒其他道路使用者的情況下才響號。在深夜至清晨時分,本處亦特定訓令指示本處人員謹慎使用警號,以減低對居民的影響。本處不時提醒屬員嚴格遵守減低噪音的相關指引,儘量減低響號對市民的影響。
本處重申,屬員在駕駛緊急車輛處理緊急召喚時,有責任按《消防處常務訓令》之規定,啓動警號及視覺警示系統,提醒道路使用者讓路及避免交通意外。此外,消防處車輛在出勤時警號必須保持一定的聲量,以達到上述目的。雖然如此,本處會繼續提醒屬員嚴格遵守減低噪音的相關指引,儘量減低響號對市民的影響。
感謝你對本處事宜的關注。
消防處處長
(李薇 代行)
----- Forwarded by AS OC/FSD/HKSARG on 23/06/2014 11:17 -----
From: Enquiry CEO/CEO/HKSARG
To: CitySky William
Date: 19/06/2014 06:06 PM
Subject: Re: 報警
先生/女士:
6月10日致行政長官的電郵收悉,我獲授權回覆。我們已把你提出的事宜轉交香港警務處和消防處跟進,負責人員將於稍後回覆。
行政長官私人秘書
(姚一風 代行)
From: CitySky William
To: "ceo@ceo.gov.hk"
Date: 10/06/2014 03:08 PM
Subject: 報警
尊敬的香港的行政長官,
消防局或警局的車輛嫌疑在柴灣的柴灣道的樂軒台,即東亞銀行的附近,每天發出警號聲,極有可能不是作緊急的工作,造成滋擾。
請立即代為報警和徹查事件,並命令他們安靜。
如有再滋擾者,立即全部解顧。
市民
註 : 不用收集此電郵的資料,事件可能是由他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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